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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的关键革命意义在于否定和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它规定按人口平均分配"天下田",实际上是要把全国土地收归国有,再平均分配给全社会成员耕种。当时,全国60%以上的土地集中在少数地主手中。《制度》一旦实施,就将没收他们的土地分给占总人口80%以上的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一旦失去土地所有权,地主就丧失剥削和压迫农民的物质前提。因此,《制度》的目标在于消灭封建剥削和压迫,无疑具有极大的反封建的革命意义。平分土地,消灭封建土地私有制,摧毁封建生产关系和剥削制度,是近代民主革命的重要内容。《制度》试图剥夺地主土地所有权,以解决农民土地问题,这就触及了中国近代社会变革中的根本课题,并为后人继续探索和解决这一课题提供宝贵的历史借鉴。《制度》是洪秀全和太平天国运动对民主革命作出的可贵贡献。
  但是,《制度》中的土地制度,又存在着严重的局限,废止封建土地私有制,虽有其极大的革命性与进步性,但在当时社会生产力比较低级的条件下,是很难实现的。即使平分了土地,也难以阻止贫富分化和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势必出现新的兼并,导致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再生。同时,《制度》规定平分"天下田","物物归上主"的实质,不仅意味着消灭地主土地所有制,也包括消灭农民土地所有制,而代替它的是单一的、以天王为代表的国家土地所有制。它不但没有彻底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相反,却实际上剥夺了自耕农仅有的一点土地所有权。在具体的分田方法上,则存在许多不可克服的弱点,故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其一,我国是个土地辽阔、人口众多的大国,各地区土地和人口情况千差万别,十分复杂,这种三级九等,"好丑各半"的分配办法实际是行不通的。其二,《制度》规定,人均田数相等,田地不足,则由此处迁往彼处,照此则东南沿海地区人口稠密,人均耕地面积肯定小于全国人均耕地面积,他们就应向西北广漠地区迁徒,这是完全办不到的事。其三,《制度》只讲一次性分田,以后是否再分、新生人口的补分、死亡人口的还田、15 岁以下者满16 岁后的补足等等,均无明确规定。且根本没有考虑当时严重存在的人口暴涨、耕地不足的现实问题。随着人口自然增长,人均耕地面积必然减少,各地又出现新的不平衡,要保证"无处不均匀",人人有等质等量的田,势必要经常调整,显然,任何政府都无法办到。可见,《制度》的均田方案是不可能实现的空想。
  第二,关于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
  《制度》按照中国农民传统的男耕女织的家庭经济模式,规定了农民的生产活动。它规定,各家各户分别进行耕种,并从事家庭副业;每家都要种桑养蚕、纺织、缝制衣裳;各户都要饲养5 只母鸡,2 头母猪。还规定,每25 家组成为一个基层社会单位,设一"两司马"管事,并设一国库,"陶冶木石等匠俱用伍长及伍卒为之。农隙治事。""力农者有赏,情农者有罚。"这样,25 户农民按地缘结合,被组织到一个村社,即"两"之中。他们在各自土地上从事农业劳动,农闲时才能从事手工业。25 户的生产生活都由两司马按规定管理。各户按统一标准独立生产和消费,每两为一个相对封闭的经济实体,维持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社会也实行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直接结合,所谓"天下一家"不过是无数家庭经济的组合和放大。各级行政官员则是各层复合家庭的家长,取代原来封建宗法体系。他们管理生产和分配,并把剩余产品收缴国库。于是,交换流通和商品经济不复存在,剩余产品只靠政府的一平二调再次分配,确保人人平均,个个饱暖。其实,当时中国沿海和城市地区商品经济颇为活跃,自然经济不断解体,这是向近代经济转变的开端。《制度》却主张使社会回到单纯的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把开始分离了的手工业和农业再度牢固地结合起来,扼杀了商品经济,中断了社会经济向近代化转型的运动趋势,显然违反经济发展规律,逆历史前进的潮流。从这种意义上说,《制度》具有明显的落后性和保守性。《制度》规定每家每户粮食自给自足,无视各地自然资源特点和不同的经济优势,片面搞羊一的粮食生产,实际也是行不通的,如在宜于林牧渔业的地区就很难推行。另外,一家一户的个体经营不利于扩大经营规模和组织近代化的农业生产。可见,即使从农业内部结构考察,《制度》的绝对平均主义的生产规划和管理,也是根本无法推行的。它不可能确保农业的综合发展,相反,只能破坏现行合理的农业结构,产生严重的负面作用。
  第三,关于产品分配制度
  《制度》还规定了绝对平均主义的产品分配原则。每逢收获季节,由两司马率领伍长监督收割,核实各家各户的产量,然后按统一的人均口粮标准,根据人口数将产品分给各户消费,再按土地面积分配种子,剩余产品全部交国库。至于其他农副产品亦按标准分配,剩余产品也得上交国库。这是产品的第一次分配,保证了各家农户处于同一生活水准。各种剩余产品上交国库后,由两司马掌管。在军一级,也设有国库,由师帅、旅帅等负责管理。每军国库的收入由本军所辖各"两"国库平调。因此,每两国库财物须调拨一部分上交上级国库,提供军费、行政管理费用和官员俸禄等;留存部分为公益金,举凡各户婚娶弥月喜事,俱由国库开支,"但有限式,不得多用一钱",限式是每户"有婚娶弥月喜事给钱一千、谷一百斤,通天下皆一式。"鳏、寡、孤、独、废、疾丧失劳动能力者,"皆颁国库以养。"这是产品的第二次分配。由于各地丰歉不同,须采取"丰荒相通"的办法,以此丰赈彼荒,亦从国库平调,以使各地消费平均。这是产品的第三次分配。通过对产品、财物的多次分配,达到同衣同食、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理想目标。产品的分配形式是由生产资料所有权决定的。既然土地的所有权不属于农民,而属于国家,那么农民也就对自己的劳动产品失去自由支配的权利。他们不得不把维持基本生产需要以外的一切剩余产品无偿上缴,储藏于各级国库,其所有权和再分配权则由政府控制。结果不仅消灭了地主阶级的私有制,而且消灭了劳动者个体私有制。在生产力水平落后的农业社会,以家庭为独立的生产和消费单位,要想废除私有制是不现实的。太平天国对农民剩余劳动的完全剥夺势必侵害农民的既得利益,使他们通过辛勤劳动,实现发家致富的愿望归于 破灭。农民没有剩余资金投入扩大再生产,只能按照原来的规模和政府规定重复生产,显然,社会生产力只能停滞在现有水平上,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必然受到阻滞,根本不会导向近代工业社会。产品分配上绝对平均,不管从事何种劳动、也不管劳动的勤惰多寡,在分配上部一样。生产劳动与人们的切身利益没有联系,这就严重地挫伤了广大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作为社会生产力的主体,人们的主观能动性受到压抑和忽视,生产力的发展必然受到致命影响,社会物质财富难以增殖,人民群众只能得到"均匀饱暖",却不能达成更加美好的生活目标。
  由此可见,绝对平均主义的分配政策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消蚀剂,它只能迁就并保扩落后、愚昧和消极因素,而抹煞并消弭先进、智慧和积极囚素,其后果不堪设想。
  《制度》规定,农民上交国库的财富由各级官员管理。但既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也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这就难以防社贪污浪费现象。长此以往,国库的性质就可能发生变异。农民创造的物质财富,渐渐被各级官员据为已有。这些被权力和财富腐蚀了的官员就会蜕变成新生的剥削分子。旧的封建剥削消灭了,新的封建剥削将会再生。归根结底,绝对平均分配财富,不会导致农民的集体富裕和幸福,相反,他们将会再度陷入受剥削受奴役的厄运。可见,《制度》在经济上,就是要土地和财产公有,土地由农民平均分配耕种,产品则由全社会分配。对农民来说,维持着温饱的生活水平;对官员来说,则规定"世食天禄",掌握和享用着农民的大量剩余劳动产品。实际上仍然存在着官民之间的不平均。就生产模式而言,《制度》仍然保持以一家一户为单位进行小规模的个体农业生产,使自然经济形态固定化和持久化。这种经济主张,一方面体现了贫苦农民渴望解决土地问题的迫切要求,反映了他们反封建压迫和剥削,追求平等生活的强烈愿望。另一方面,《制度》所设计的理想社会仍然建立在个体经营的小生产基础上,这样根本不能从经济上解放农民,平均平等社会的追求将最终成为美好的空想。洪秀全和农民阶级不可能懂得,只有建立近代社会化大生产,才能创造消灭剥削和私有制、实行财产公有制的根本物质前提。它表明农民阶级的平均主义所憧憬的不是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公有制社会,而是小生产基础上的狭隘的平等平均要求。显然,在小生产的物质前提下,要消灭一切私有制,强行取消一切差别,这种生产关系变革的超前性,必然会产生严重的负面作用,使农民生产积极性低落,损害和破坏正常的生产机制,产生不良的经济效益。太平天国曾经在南京等大城市强制推行一系列的军事化、公有化和平均主义的经济政策,结果适得其反,市民们"嗟怨之声四起",迫使洪秀全不得不废止过激政策,恢复先前正常的经济和生活秩序。如果在农村推行,后果将会更坏。所以,对私有制的摧毁和对公有制的追求,并非在任何历史条件下都是革命的和正确的,消灭私有制并不是农民革命的任务。离开当时贫乏的物质基础,离开客观条件,在所有制上片面追求公有,在分配上实行绝对平均主义政策,必然会受到客观经济规律的惩罚。
  《制度》还对太平天国的政治、军事制度作了整合,颁布了一系列的新规定。
  《制度》整台和规范了军事编制,并按太平军编制建立农村的社会组织和各级地方政权,进一步完善了官吏铨选、升黜制度,统一了司法制度和程序。
  对整个社会按太平军编制进行大改组,仍以军、师、旅、卒、两司马、伍长下至每户为编制,所不同的是,各级编制下辖不是人数,而是户数,全军统13156 户。以两司马所统的25 家为基层单位。军帅以上设监军、总制等官职,监军管一个县,总制管一个郡。太平天国基层政权体现了兵农合一、军政合一的特色。
  《制度》还用了1/3 左有的篇幅对各级官吏的铨选、升黜、奖惩制度作了具体规定。其一,官吏铨选标准,有三条:一是严格执行天朝的军事纪律、命令、法律;二是尽忠报国,不怕牺牲,"放胆杀妖";"立功天国":三是力农。其二,保举制度。凡官吏每年一举,以补诸官之缺。对符合上述三条标准者,"两司马列其行迹,注其姓名",向卒长保举。然后,从卒长直至丞相逐级审核、保举,再由丞相"禀军师,军师启天王,天王降旨",任命某人为某官。同时规定了乡官保举方法和考核、任命的程序。其三,考核制度,对官吏定期考核。三年一升贬,"以示天朝之公"。当升贬年,上级官员对属官列其贤迹恶迹向旅帅保升奏贬,自旅帅始,逐级上报,至由"军师直启天王主断",然后由天王降旨,或升或贬。在三年一次的升贬中,监军以上可以互相保举奏贬;监军以下,则由上级保升奏贬下级。其四,监察制度。对百官随时进行监察,如有"大功大勋及大奸不法",则不分上下级别,都可"不必拘升贬之年",互相不时保升奏贬。可见,这是一个上下级互相监督的制度。其五,强调保升奏贬官吏必须列其"贤迹恶迹","要有凭据",保升奏贬者要承担政治责任,"举得其人,保举者受赏;举非其人,保举者受罚。""凡滥保举人及滥奏贬人者",免官"黜为农"。这样,贯彻选贤任能,淘汰贪劣的升贬原则,保证各级官员具有较好的素质和政绩,以建设廉正有为的吏治。
  在司法制度和程序上,《制度》规定,每军设"典刑(法)"2 人,一正一副,以师帅、旅帅兼任,凡有民刑讼事,开始由两司马调解,如不能平息,则报卒长复审。如仍不能平息,则类此层层上达,直至军帅,军帅会同典执法判断之。既成狱辞,军帅又必上其事于监军,监军以片依次上达至丞相,丞相禀军师,军师奏天王,天王降旨,命军师、丞相、检点及典执法等详核其事,无出入,再奏请天王主断。天王乃降旨主断,或生或死,或予或夺,军师遵旨处置。这种诉讼程序表明太平天国重视对案件的审理,为了求得正确的判决,允许层层中诉与复核,最后由天王主断。上下反复审核,力求证据确凿,判决正确,各级官员必须谨慎调查审理,不得草率疏虞,避免冤错案件。但其诉讼程序不切实际,在当时战争环境,太平天国不可能完全依照这种程序进行审判活动。
  《制度》在思想文化教育方面也有所兴废。它废除了封建私塾和书院制度,实行政教合一的全民教化,乡官两司马也掌管宗教,兼任牧师。废除"四书""五经"为代表的儒学文化教育内容,代之以《旧约》、《新约》及《真约》,即两方基督教和拜上帝教的经典。太平天国努力消除地主阶级垄断文化教育的不平等现象,肯定所有男女老幼均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实行全社会的兔费义务教育。洪秀全还亲自主持编写教材,从宗教、政治、道德、历史等方面对人民展开经常性教育,试图塑造崇拜上帝,忠于天国,具有文化知识和道德修养的新型国民。
  总之,《制度》要建立的"新朝"是一个没有剥削和压迫,处处平均,人人饱暖,人民之间相互平等友爱、亲如一家的人间天堂。当时,上海英文《北华捷报》就对《制度》发表评论,指出:"这个样本是异常可嘉的。??起义政府制定的条文对整个社会中的每个成员都表现出关心。它的最基本的原则是保护他们的人民的安康,这使得那些欧洲所谓文明政府为自己的疏忽而感到羞愧。"①可见,作者肯定《制度》关心和保护人民的崇高原则,在这一点上连西方社会也相形见绌。
  但是,《制度》中,皇权主义也极为浓厚。它规定保留了传统的官僚体制,其结构仍然是传统的等级制,下级必须服从上级,最后由天王决断。天王掌握最高权力,号令天下,不受任何监督和制衡,保持着君主专制的基本特征。经济上,实行国家所有制,天王控制最高经济权力。所谓土地和财物归上帝所有,实际上是归上帝的次子天王洪秀全所有。思想文化上,虽然排斥儒学教育,但却宣扬新的宗教迷信,鼓吹神权至上、天命思想和天王专制的一套说教。就整个社会组织而言。《制度》没有摆脱传统家长制的模式,社会仍以家庭为基本细胞,各级行政机构管理着人民的生产、分配和消费,控制着人民的意识形态和文化教育,发挥着大家族的族长功能。至于洪秀全,更把全国视为一家,上帝是家长,令次子洪秀全君临天下,代表他统治凡间兄弟姐妹。家长制仍然是天王专制的主要社会基础。
  经济上的绝对平均主义与政治上的君主制、等级制看来相互矛盾,实际上却完全符合个体农民的要求。农民希望和追求没有压迫、剥削、平等平均的生活,但他们以家庭为经济实体,独立和分散地从事经济活动。维持着自给自足的生活方式。他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保护自己的阶级利益,只能借助权威的力量。"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爱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所以,归根到底,小农的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力支配社会。"①《制度》的内在矛盾性证实了马克思的精辟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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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北华捷报》,1854 年9 月9 日。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卷8.页217-21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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