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西周领主制封建社会的主要特征
上文所述殷周"大变革"的实质和意义,已约略可以看到西周领主制封建社会的一般面貌。为了更明确地理解西周社会的性质,有必要再把它的主要特征集中简明地作一介绍。它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哪些方面呢?
第一,西周各级领主对土地的占有
马克思主义"特别强调所有制问题"①。因为,历史上一个特定时期生产资料(这里指的主要是土地)主要采取什么形式掌握在谁手里,决定着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着生产关系的性质,也决定着社会的性质。西周土地,名义上是"王有"(这就是《诗·小雅·北山》所说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上之滨,莫非王臣"②),实际上则是各级封建领主──天子(王)、诸侯、公、卿、大夫──层层占有。而天子所在地的"王畿千里",除了天子自己直接保有的田地(所谓"大田"、"甫田"、"籍田"等)外,其余的田地也当作"禄田"、"采邑",分封给直接为天子服务的各级官吏(公、卿、大夫、士等)和亲属(各级大小领主),而各级官吏和亲属又根据不同情况,除自己直接保有的田地外,其余田地则分配给周围的农奴和自由民身份的农民(前者是主要的,后者是次要的)耕种。这些农奴和农民,除了耕种自己领得的一份田地(即所谓"私田")外,还要按规定无报酬地合力耕种各级大小领主自己保留的田地(即所谓"公田"),并服其他各种劳役,而且按孟子所说"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即先要把"公田"种好,才敢种"私田"。
天子王畿之内情况如此,分封的各诸侯国情况大体上亦如此。西周自天子(王)以下各级封建领主占有生产资料(土地)和不完全占有直接生产者(农奴,说明见后)的生产关系,只能是封建的生产关系,因而西周的社会性质只能是领主制封建社会的性质。
①马克思和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1页。②《诗·小雅·北山》是西周末代天子幽王时的诗,反映直到那时土地王有的观念还是很普遍的。第二,主要直接生产劳动者的身份
什么是奴隶呢?如前所说,奴隶就是被奴隶主像完全占有生产资料(土地)那样完全占有的直接生产劳动者,他们一无所有,为奴隶主做无偿劳动。从甲骨文记载和考古工作者在河南安阳殷墟殷王宫殿区的发掘材料看,殷代奴隶主贵族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土地和生产工具)①。奴隶在耕作时像牛马一样被成群地赶往田间,在殷王贵族及其臣属鞭策监督下像牛马一样地劳动;不劳动时同样像牛马一样被集中关在窖穴里①。奴隶没有人身权利,奴隶主可以任意买卖、杀害他们②。什么是农奴呢?农奴就是封建领主不能傻完全占有生产资料那样完全占有的直接生产劳动者,封建领主虽可以买卖他们,但已经不可以屠杀他们。此外,他们拥有一块份地,有自己的生产工具,有自己的家庭和私有经济③。前者是殷代奴隶社会奴隶情况的写照,后者则是西周领主制封建社会农奴情况的写照。前者争议不大,且非本章讨论对象,姑置勿论。关于后者,我们联系前面已经谈过的概括说明如下:1.不同于殷代奴隶可以屠杀特别是大批用于杀殉,不管从文献或地下发掘看,都没有发现西周有大批杀农奴殉葬的事情。这可以说明西周农奴的人身已有相对保障,是不可任意屠杀的。2.不同于殷代一无所有的奴隶,西周的农奴有自己的生产工具,还有自己的家庭、妻子。3.农奴也可以和土地一样,作为封建贵族实行封赏、赠送或买卖的对象。这一属性是由于农奴的生产不能离开土地,必须有人身对土地的不自由的依附关系这一性质所产生的①。所以周初分封诸侯时,有所谓"授土"、"授民"②和"锡(赐)之山川,土田附庸"③一类的说法,也就是把土地和依附于土地的农奴一并封赐给诸侯。由于事隔二三千年,那时对人的身份称谓的用语,例如民、附庸(因其与土地相联故释农奴)、庶人、民人、农夫、夫、小人、人鬲、臣、僚等等,不易确切理解,常引起不同争议。但应尽可能避免"望文生义"④,而力求从其对生产的作用上,从其社会①安阳殷墟第三次发掘时(1928年),在一个土坑里发现石制镰刀一千把(《安阳发掘报告》第2期第249页);第七次发掘时(1932年),又在一个方坑里发现石制镰刀四百四十四把(马得志等《1958-1959年殷墟发掘简报》,《考古》1961年第2期儿这两坑镰刀的发现,说明这些镰刀都属王室贵族所有,只在收割时才分发给奴隶使用,用毕仍归王室贵族收藏。
①根据考古工作者测定,在殷墟发掘的窖穴中,有一类窖穴可能是集体关押奴隶的居所(《考古》1961年第2期载马得志等《1958-1959年殷墟发掘简报》)。
②在安阳殷墟发掘中,发现大量人殉和人牲。在武官村一个大墓里就发现七十九个殉葬者。在殷王陵墓区附近清理了一百九十一座祭祀坑,共发现人骨架一千一百七十八具。在殷王宫殿区也发现了数以百计的奠基殉者。这些人殉和人牲中可能有些是俘虏,但大多数应是奴隶。
③参见斯大林《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斯大林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46-447页。
①马克思说过,农奴"必须有人身的依附关系,必须有不管什么程度的人身不自由和人身作为土地的附属物对土地的依附,必须有真正的依附农奴制度"。(《资本论》第3卷第891页)②《左传·定公四年》载封康叔时曾由司空聃季"授土",司徒陶叔"授民"。即把今河南省安阳(故殷都,称"殷墟")地区的土地和人民亦即附着土地上的农奴一并封赐给康叔。③《诗·鲁颂·宫》:"乃命鲁公,仰侯于东,锡之山川,土田附庸。"即封周公长子伯禽于鲁,把"土地"(土田)和附着在土地上的"附庸"(农奴)一并封赐给伯禽。
④例如郭沫若在《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中列举周代青铜彝器盂鼎、克鼎、克尊等十二件的铭文中"锡(赐)臣仆的记录颇多,人民亦用以锡(赐)予"为根据,只看到"庶人"或"民人"和"臣仆"器物田地等"了身份上(严格按照奴隶和农奴的科学区别),从其和当时社会性质(生产关系)的联系上去理解这些用语的实质,一旦有了明确的理解,西周农奴的身份也就更清楚了⑤。
无分别"地作为赐赠对象的表面现象,就断定"'庶人'就是奴隶",并进而断定西周是"奴隶社会"。其实主张西周封建社会论者从来没有否定西周时代仍有为数不少的奴隶存在,而只肯定当时在社会生产中起决定作用的不是奴隶而是农奴。
⑤例如吕振羽认为"分田而耕"的农奴包括"庶民、农夫、野人、小人"(《简明中国通史》上册第101页)。又如吴泽认为"西周社会的'农人''农夫''庶人'等生产工作者,不是奴隶制社会的奴隶,而是初期封建社会的农奴。"(《中国历史简编》第91页)范文澜亦认为农民、农夫、庶民都是农奴或自由农民(《范文澜历史论文选集》第47页)。这些论断是符合上述精神的。第三,剥削形式
原始公社时期,由于生产水平低,不存在产生剩余劳动的问题,不存在剥削剩余劳动的问题,因而也就不存在阶级分化的问题。从原始公社的逐渐解体到进入文明时代的开始(约在公元前两千年左右的夏朝时期),由于农业和畜牧业的兴起,社会生产力有所提高。人们的劳动,除了维持个人生活和生存外.还有剩余,尽管比较微薄,毕竟有了经济学意义上的剩余劳动。随之而来的是贫富之分,阶级之分、从而造成了剥削剩余劳动的可能,而这种可能很快就变成了少数人利用特权剥削多数人剩余价值的铁的事实。于是一个阶级(少数人)剥削和压迫另一个阶级(多数人)的阶级矛盾运动贯穿了整个文明时期的历史进程。核心的问题是经济上剥削与反剥削、政治上压迫与反压迫的斗争,而这两者又是互相影响、互为表里而密不可分的。剥削与压迫的形式,尤其是剥削所采取的形式,成为决定当时社会性质的必要因素。恩格斯说得对:"奴隶制是古代世界所固有的第一个剥削形式;继之而来的是中世纪的农奴制和近代的雇佣劳动制。这就是文明时代的三大时期所特有的三大奴役形式;公开的而近来是隐蔽的奴隶制始终伴随着文明时代。"①这就是说,奴隶制剥削形式构成奴隶社会,农奴制剥削形式(或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形式)构成封建社会,雇佣劳动制剥削形式构成资本主义社会。
恩格斯在上述引文中指出,在三种剥削形式所决定的三种下同社会中,就剥削的本质而言,都存在着公开或隐蔽的奴隶制。这就是说,在三种不同的社会中,实质上都存在着公开的或隐蔽的"奴隶制",但决不能简单地把三种不同社会都说成是奴隶社会,因为三种不同社会是由三种不同剥削形式中究竟哪一种剥削形式占主导地位来决定的。例如夏、殷两代,特别是殷代,是以奴隶制剥削形式为主导,所以是奴隶社会;西周尽管仍有奴隶存在,但以农奴制剥削形式为主寻,所以是初期封建社会或领主制封建社会。
西周农业的直接生产者主要是农奴。西周领主贵族仍然蓄有相当数量的奴隶,这些奴隶主要是为宫廷、家庭服劳役,为天子、诸侯、各级贵族制造生活奢侈用品、礼器等而在规模大小不等的手工业工场劳作和为主人从事贩运活动,从事农业的己不占主导地位。因为领主从长期经验中已经知道农业生产采取对农奴剥削的形式,比之蓄用奴隶更有利。除此而外,也还有贵族旁枝疏远亲属和殷代覆灭后的没落贵族降为有自由身份的农民和其他来源的自由农民。他们的身份和农奴不同,他们的耕地可以较稳定地长期占有或使用,甚至可以传给自己的子孙,农奴的份地则经常发生变动和调整。这些自由农民虽然在数量上远远少于农奴,但他们在往后历史的发展进程中常常成为后来地主的前身。当然,在当时农业生产中,他们在所占地位的重要性上是不能和农奴相比的。
西周封建领主对农业生产者其中主要是农奴的剥削,地上地下现有资料很少。据《孟子》记载,大概主要采取三种形式:一种是定量献纳地租即"贡"(孟子认为是夏代地租形式,其实西周时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一种是劳役地租即"助",一种是实物地租即"彻"。这三种地租形式同时并存,分别施行,而以后二者为主①。
①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①《孟子·滕文公上》:"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彻者彻也,夏、殷二代都是奴隶制社会,对奴隶不存在地租剥削问题。既然夏、殷二代也已有定量献纳地租和助耕"公田"的劳役地租存在,证明在夏、殷奴隶制社会内部已有少量自由农民和农奴存在,已孕育着封建生产关系的萌芽。这种生产关系经过武王伐纣胜利而发生了突变,已不适应当时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落后的奴隶制剥削形式被一举废除,农奴制剥削形式("什疆以周索")得到普遍推行。于是奴隶相对地获得解放,半自由的农奴身份确定了,封建生产关系确立了,这就是历史的辩证法。
助者藉也。??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孟子以为夏、商、周三代都是收十分之一的地租,所以赵岐注说:"虽异名而多少同。故曰,皆什一也。"其实,贡、助、彻代表三种不同的地租形式,贡是定量献纳地租形式,助是劳役地租形式(无偿助耕"公田"),彻是实物地租形式(按总产量彻取一定比例的实物)。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秦、汉以后就逐渐出现货币地租形式。至于地租比例都不超过十分之一("什一")是很值得怀疑的。实际上都远远超过"什一"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