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仲舒在《深察名号》中指出:"民之号,取之瞑也。"原因何在?他认为:"万民之性有其质而未能觉,譬如瞑者待觉,教之然后善。当其未觉,可谓有质,而不可谓善。与目之瞑而觉,一概之比也。静心徐察之,其言可见矣。性而瞑之未觉,天所为也,效天所为,为之起号,故谓之民。民之为言,固犹瞑也,随其名号以入其理,则得之矣。"这显然是说,万民之性犹瞑而未觉,此乃天之所为,圣人效之,随瞑号入理,为之起号名之曰"民"。
再来看"天子"之名。董仲舒认为,"受命之君,无意之所予也。故号为天子者,宜事天如父,事天以孝道也。"①这就是说,所以称国君为"天子"者,乃因国君"受命"于天,是无意所予之。当然,既号为"天子",理所当然地要事天如事自己的父亲,对天尽人子之道。在另一些地方他还讲天子者,"则天之子也",认为天子应法天而立道,按照天意行事。这就是董仲舒对"天子"名号所作的解释。
当然,董仲舒在这里所说是非之正,取之名号的问题,实际上涉及到认识论中的一个判断是非的标准问题。对此董仲舒有两段非常明确的话:名之为言真也。故凡百讥有黑甚黑甚者,各反其真,则黑甚黑甚者还昭昭耳。欲审曲直,莫如引绳,欲审是非,莫如引名。名之审于是非也,犹绳之审于曲直也。诘其名实,观其离合,则是非之情不可以相谰已。②正朝夕者视北辰,正嫌疑者视圣人。圣人之所名,天下以为正。③这两段话显然都提出了以名来审是非、决嫌疑,但又略有不同,前者强调的是"名之为言真"的前提,后者则强调圣人言,甚至于脆以圣人来正嫌疑,当然,后者所说"正嫌疑者视圣人",实质也是决于圣人之言。正是因此,对于前者,如同孔子的"正名"在"名正言顺"的意义上尚有合理之处那样,董仲舒的以引名来观名实之离合,审是非,在名实混乱的情况下,应该说也是有合理之处的,例如循名责实即是其一,因而不宜全盘否定。不过,在总体上看,以引名审是非,决嫌疑,特别是后者,即完全以圣人作标准,则是错误的。其错误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第一,以名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本身是有前提的,即名必须是反映事物真正义理和真实情况的,否则,"非真弗以为名",当然也就不能审是非了。然而现实是名不符实的情况屡见不鲜,这是其一;其二,就制名来说也有一个过程,非一次所成,因而名称最初亦不应是固定不变的,但名称的改变亦是一个过程,这样就不能排除其过时的可能。总之,这两种情况说明,以名审是非,是不科学的,因而不能成为标准。
第二,名号之不能作为审是非的标准,尤其不能作为最终的标准和依据,还因为名要反映事物的义理和真实情况,归根结底取决于社会实践对事物义理的揭示,因此,所谓"莫如"引名,根本错误就在于把名看成最终的标准① 《春秋繁露·深察名号》。
② 《春秋繁露·深察名号》。
和依据。其实,最终的标准只能是社会实践。在古代社会条件下,人们的实践还很狭窄,董仲舒当然不可能提出实践标准,对此我们不应苛求,但错误是必须指出的。
第三,董仲舒以名号作审是非的标准,还与"圣人所发天意"联系起来,甚至直接以圣人作标准,这就给名的标准披上了一层圣光,使之具有了神圣性、先验性。显然这正是前面我们已提到的打上封建烙印的圣人标准。对于上述董仲舒认识论思想,当然我们应把握住其主导方面,即自然神论的客观唯心主义的方面,但也不应忽视其所表现出的朴素唯物主义的方面。这个矛盾是由董仲舒自然神论的宇宙观所决定的,因而不可用一个方面来抹煞或否定另一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