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州长提名,由各级法院院长同意,才能参加候选,这更看出当法官的不容易。
在英国方面,不论是“大律师”(barrister)和“律师”(solicitor),都要经过法
律教育和考试,还要跟别的“大律师”和“律师”实习。至于做到“皇家律师顾问”K.C.
(King's Counsel),或Q.C.(Queen's Counsel),那更不简单了。英国的法官资格比律
师更难得多。一般说来,他要有钱、要有名,并且要老一点,一个郡法院的法官大概先得有
七年的大律师资格,一个高等法院的法官要有十年大律师的资格,如果做到“上诉法院的法
官”(Lord of Justice of Appeal)、“大法官”(Lord Chancellor)等,那更难上加难
了。
在德国,律师的资格正好和英国相左——要先有了法官的资格才能当律师。这种严格是
可以想像的。法官资格的取得要经过两次考试:第一次考试必须在大学学了三年法律以后才
能参加;第二次考试必须第一次考试通过后,在法院、检察处、公证处或律师事务所等处实
习三年半至四年,再提出四篇法学论文,才能参加。
上面随便举出的日、美、英、德四个国家的例子,使我们多少可以看出:律师和法官的
认定,在这四个国家中是何等严肃、何等不容易!尤其使我们惭愧的是,他们绝对没有随便
做几年国会议员就可以当起律师或法官”的怪事!两千年前,那稣感慨于“律师有祸了”,
为了他们“把难担的担子放在人身上”(《新约》路加第十一);两千年后,新时代的立委
律师却一反其道,竟把难担的担子厚颜加在自己的身上!
……立法委员,被我们老百姓选出来,代表人民行使宪法第六十三条所赋予的主要权
力。他们的产生,本是根据宪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由各省、各直辖市、蒙古各盟旗、西
藏、名民族在边疆地区、侨居国外之国民及职业团体分别选出来。他们之中,虽然不乏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