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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士,但是大多数却非科班出身的法学专家,以这样参差不齐的分子,在二十四个月(立法
院会期每年两次,共八个月,三年共二十四个月)之后,居然摇身一变而能名列律师之籍法
官之林,这不被日、美、英、德等先进国家笑死吗?
  立法委员不老老实实在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一
百零五条上,发挥他们民意代表的真正权责,却自私的利用老百姓所付托的大权,制定了谋
自己利益的法律,这是多么可耻!立委三年可成法官、律师,其荒谬足可跟“医师法”中第
三条中医五年可成合法医师的规定前后辉映,而这种荒谬条文下卵翼出来的是十足的“密
医”。同样的,立委三年可成合法法官或律师不是“密法官”、“密律师”又是什么?
  立委(律师)不懂法律的一个活证,莫过于这次胡秋原先生的所谓“诽谤案”,他在庭
上的狂妄陈词(如口口声声称呼对方不叫“李敖”而叫“李诽谤”,结果被法官喝止。他的
黄陂土音几乎把“李诽谤”三字读成“李匪帮”,尤其令人“恐怖”);他在自诉状中的措
辞和引用法条,(如他竟引用起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这是完全不合现代法理的;又引用前
大理院统字第五00号解释,更是不通之至!)……处处都暴露了这位“胡律师”的法学程
度,为“胡律师”计、为立法委员的体面计,我奉劝胡秋原先生赶紧把Quentin Revnolds
的“Courtroom”或Louis Nizer的“My Life in Court”等书读一读,好好进修一下,自
律一番。否则的话,真未免太对不起那几条荒谬法律所庇护的特权了!
         (文星)第六十五期一九六三年三月一日
  附录(略——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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