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曾任立法委员九年以上而有特殊贡献者。原来当了九年立法委员还可以做“大法
官”!
我们的立法委员真会立法,我们的立法委员会立法立得使他们无所不能!
稍懂文明国家司法制度的人都会知道:一个律师或法官岂是这样容易就当上的?我们立
法委员们这样立法,立这样法,足证他们其中的一些人实在不懂法律、实在自私。”试看我
们的邻居日本。日本的律师(辩护士)的资格之一是必须要通过司法试验,然后充司法修习
生至少两年才成,从来没有做过什么国会议员三年就可以当起来的;他们的法官(裁判
官)、检察官也要这种条件,要有“法律素养”。昭和二十二年(一九四七)四月十六日公
布的“裁判所法”第四编中,对这些有详细的规定,他们的进步与严格.都不是我们的立法
老爷们所能借鉴的(日本的律师在旧制中只要司法试验合格就可以了,可是新裁判所法却加
上至少修习司法修习生二年以上的条件,这是何等进步!日本法官在旧制中是终身官,可是
新裁判所法中却规定了国民审查和十年任期的办法,这是何等严格!)
再看美国。美国的法律教育是绝不随便的。一个学法律的人大都先修完两年至四年的大
学教育,然后再读三年法学的本科。事实上,治疗人们身体的医生都要受七年教育;何况保
障人们权益的律师和法官?美国律师公会规定的律师资格,一定是法律学院的毕业生而又通
过律师考试的。此外在各州又有单行法,有的已近乎“苛求”的境界!例如许多州对于本州
以外的律师的认可,除了要到本州住过一定的时间以外,还要要求该律师必得在他州的最高
法院执行业务三年以上。罗德岛和佛罗里达两州甚至规定要十年。反观我们的立法委员,他
们之中,不管开不开会、进修不进修,只要打了三年麻将就可当起律师来!至于美国的法
官,大都也是律师出身,除了几个州以外,各州的法官由人民选举而生,加利福尼亚州甚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