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所以我最后决定:“不请律师了,还是自己来。”
出庭的时候,胡秋原先生除了委托了一位律师以外,还当庭宣布他自已就有律师资格。
这种宣布引起我一点考证的兴趣,我心里想:“胡秋原怎么会有律师资格呢?”
退庭以后,我仔细研究他的履历,发现他从闽变叛国时荣任所谓“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
政府”文化委员会的委员开始,三十年来,从来就没有过什么律师的头衔,而他这次出庭,
居然表演本人既是律师却又另请一个律师的手法,这不是奇怪么?
这个答案,在我翻看《六法全书》的时候居然找到了。
台湾“律师法”第一条记载着:
……经律师考试及格者。得充律师。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前项考试。以检核行之。
三、有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或第三十七条第五款之资格者。
再查“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六条,是这样的:
简任推事或检察官。应就有下列资格之一者遴任之。
三、曾任立法委员三年以上者。根据这两条法律,想不到原来“律师”和“简任推事或
检察官”只消当了三年立法委员就可唾手而得!
这种荒唐的法律,是任何文明社会所没有的怪法律!
其实怪还不止此呢!“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上又说着:
最高法院院长。应就有下列资格之一者遴任之。
三、曾任立法委员五年以上者。原来当了五年立法委员就可以做“最高法院院长”!
还有,更妙的,“司法院组织法”第四条:
大法官应具有下列资格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