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铸市权严格集中于中央,三是改进铸作技术,以防磨铜盗铸,这样经过斗争终于实现了货币的统一。其间为了同奸商斗争,还实行了算缗钱,特别是通过"告缗",中家以上的富商大贾皆遇告,从而沉重打击了各类富商大贾,大大增加了中央财政收入,增强了中央政府的经济实力。
再次是围绕中央集权与地方割据的斗争。这一斗争同后来在中国封建社会所存在的类似的斗争稍有不同。它实际上是秦灭六国之后,废分封、建郡县所引发的地域化的地主封建制与血缘宗族分封制的矛盾的集中表现或斗争焦点。它是在推翻秦王朝的过程中曾发挥了重大作用,后来又在刘邦与项羽的斗争中及汉朝建立以后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都存在的一种矛盾斗争。它之所以成为主要矛盾斗争的焦点或集中表现,主要理由有以下三点:(1)无论是围绕土地兼并所展开的斗争,还是围绕要不要官铸钱和政府实行盐铁专卖的斗争,以皇帝为代表的中央政府所采取的一切措施也都是针对着地方割据势力的。在这两点上地方割据势力与中央政府的利益是对立的,而与富商大贾及豪强宗族的利益是一致的;(2)正是因为有上一点,所以富商大贾和豪强宗族总是与地方割据势力互相勾结,豪强宗族和富商大贾经常依附于地方割据势力,并支持割据势力,而地方割据者则为他们提供保护。因此,中央政府与地方割据势力的斗争便成了主要矛盾和双方斗争的焦点。
(3)除上面两点之外,更重要的还在于地方割据势力还是坚持血缘宗族分封制的主要支柱和堡垒。所谓血缘宗族分封制,最初是奴隶制社会所实行的一种政、经合一的政治统治形式和经济剥削形式。我国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是井田制,与之相应的政治形式,即是由天子分封而出现的诸侯王国--血缘贵族世袭领地。在这些诸侯王国内,诸侯王有自己的军队、自己的法律、自己的行政机构和官吏,用以强迫奴隶在井田上劳动。到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君已经逐渐变成了封建主,从历史渊源上说,他们仍是由西周分封的诸侯延续而来。可是,秦灭六国之后,废分封,建郡县,从而淘汰了长期以来所实行的分封制。我们所说地域化的封建制,即政治上实行中央集权的郡县制,经济上实行地主经济及奖励军功的食邑制。所谓"食邑",虽然也是从皇帝那里得到的封地,但却与奴隶社会时的分封制不同了,封建主既不能拥有私兵,也不能自设刑法和擅发本邑的劳役,并且也还不是世袭的。因此,在秦朝保存下来的六国之后对秦恨之入骨,并时刻梦想恢复分封制。因此,当陈涉揭竿而起之后,分散在各地的六国贵族的后裔便纷纷起兵反秦,成了推翻秦王朝的一支重要力量。但他们的目的显然同真正的农民起义军不同,他们要的是存亡继绝,恢复血缘宗族分封制,重新建立保存有奴隶制残余的封建诸侯王国,如张耳、陈余说武臣王赵,韩广略燕,燕人立韩广为燕王,周市则请陈王立魏公子王魏,田儋自立为齐王,等等,都是打着复国的旗帜。而项羽在灭秦之后,一方面尊楚怀王为义帝,另一方面即分封建立了十八个诸侯王国。这其中除汉王和秦降将之外,大多仍是六国之后。个别无后,即另立一别姓者为王,以示复国。可见,汉王刘邦起兵与西楚争胜,其实质正是坚持郡县封建制与坚持血缘氏族分封制的斗争。在同项羽斗争的过程中和胜利后,刘邦虽然也封了九个异姓王,实行"郡国并行"政策,但应该说,这绝非是刘邦的本意,而是为了打垮项羽所必须做的妥协,从本质上看,这乃是他的一种策略。在后来刘邦建立了西汉封建王朝之后,从五年到十二年,又逐个将有军事实力的异姓王消灭掉,也证实了这一点。
不过,刘邦并未能够建立起一个全国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这个任务是经过几代的努力才实现的。这是因为刘邦在消灭异姓诸王时,又错误地想利用"同姓一家"的血缘关系,封建了一批同姓藩王,以为刘氏"亲子弟"最可靠,令其"犬牙相制",即可收"夹辅"之效,使汉王朝固若"盘石"。所以他曾相约"非刘氏不王"。然而同姓绝非一定同心。历史已经证明,正是这些同姓侯王,由于他们占有辽阔的封国,"大者跨州兼郡,连城数十",①又兼营铸钱、盐铁之利,因而形成了与中央政权相抗衡的态势。其间,文帝虽采纳了贾谊的"欲天下之治安,莫若众建诸侯而少其力"②的建议,令赵、齐、楚及燕、梁等诸侯国分上王之子孙,晁错也曾力主削藩,但终因气候已成,先有文帝时的淮南、济北之反,后有景帝时七国之乱,至武帝时仍有闽越王攻南越王及淮南王、衡山王谋反事,均采用了军事镇压,方得将这些藩王的造反平定下去。正是在景帝平定了七国之乱以后,下令"诸侯王不得复治国,天子为置吏",才把诸侯王的军政大权收归皇帝,井"改丞相曰相,银印,省御史大夫、延尉、少尉、宗正、博士官、大夫、谒者、郎、诸官长、丞,皆损其员",③武帝时又令"诸侯惟得衣食租税,不与政事"。④至此,才算建立起了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使西汉建立以来的这一社会主要矛盾得以真正解决。可以看到,从汉朝建立以来,国内的政治活动始终是围绕着解决中央与诸侯王的关系,甚至发展到以武力解决这一矛盾,这也表明了它处于社会主要矛盾的地位。
关于这一时期剥削阶级内部存在的其他次要矛盾,如儒、法、道的矛盾,另述之。
① 《汉书·诸侯王表》。
② 《汉书·贾谊传》。
③ 《汉书·表》。
④ 《汉书·诸侯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