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船政局雇洋员为正、副监督。即"以日意格通晓官话汉字","令德克碑推日意格为正监督,德克碑为之副"。"一切事务均责成该两员承办"。
第二,船政局内设立艺局"以拔人材"。"艺局之设,必学习英、法两国语言文字,精研算学,乃能依书绘图,深明制造之法,并通船主之学,堪任驾驶"。"此项学成制造、驾驶之人,为将来水师将材所自出"。
第三,规定5年期限。"轮船一局,实专为习造轮机而设。俟铁厂(按指机器厂)开设,即为习造轮机之日。故五年之限,应以铁厂开厂之日为始"。
第四,定轮机马力,并搭造小轮船。大轮船轮机马力以150匹为准,除拟买现成轮机两副外,其余9副由铁厂自造。5年期内造150匹马力大轮船11艘,80匹马力小轮船5艘。
第五,饬洋员与洋匠要约。与"洋人共事,必立合同"。船局所雇洋匠的"赏罚、进退、辛工路费,非明定规约,无以示信"。
第六,预定奖格,以示鼓舞。"洋员及师匠人等,须优定奖格,庶期尽心教导,可有成效"。5年限满,教习中国员匠能自按图监造,并能自行驾驶轮船,加奖洋员、洋匠银共108000两。
第七,从国外购买机器须交纳按洋法包装费和由洋行保险费。
第八,凡需用纹银之项,应准开销银水。闽省通行银色,向较江、浙、广东为低。船局支发各款,除在闽境采办物料无庸补水外,其采买洋料等用款,应准将补水银两作正开销。
第九,宜讲求采铁之法。轮机水缸需铁甚多。据日意格说,中国所产之铁与外国相同,但开矿之时,熔炼不得法,故不合用。现拟于所雇师匠中,择一兼明采铁之人,就煤、铁兼产之处开炉提炼,"庶几省费适用"。
第十,轮船中必需之物宜筹备。轮船中应用星宿盘、量天尺、风雨镜、寒暑镜、罗盘、水气表、千里镜、玻璃管,以及垫轮机的软皮等件,现饬日意格等回国探问制造器具价格,如所费不过数千金,即由日意格等筹购一分,并约募工匠一人同来,"一并教造"。①《艺局章程》分为8条,主要是明文规定了船政学堂学生的学习纪律、学堂的规章制度、奖惩办法以及学生毕业后的待遇等问题。左宗棠派人对该章程加以刊刻,"出示招募艺局于弟","逐加遴选,方准报充,以昭慎重"。②
日意格、德克碑向左宗棠所禀呈的《保约》实际上是一个担保合同书。该《保约》中称:"所有奉委采买外国傢伙物料、募雇员匠教造轮船并造船傢伙,及开设学堂教习英法两国语言文字、教导监造驾驶诸事务,理合出具保约。除拟呈详细条议附开款目清折并拟定合同规约与外国员匠要约外,合具保约是实。"《条议》共18条,其主要内容为日意格等遵奉左宗棠"宪谕饬查募雇外国员匠制造轮船暨采办外国傢伙、物料一切价目,并开设学堂教习英法两国语言文字、造船、算法及一切船主之学,教成中国员匠能自监造驾驶各事宜款目","开具条议"。《清折》则为"遵议采买制造轮船各厂傢伙及轮机物料先领银两,分别全半数目,开具清折"。①《合同规约》为船政局正、副监督日意格、德克碑承左宗棠令,与所雇外国"谙练员匠三十七名"所订立的规约,共14条。其中规定:"今本监督等荷蒙中国大宪饬委监督制造,倘有尔等正副监工及各工匠等办理不妥,系归本监督等两人自问"。外国员匠受雇期间自铁厂开工之日起以5年为限。"五年限内,该正副监工及工匠等务各实心认真办事,各尽所长,悉心教导各局厂华人制作迅速精熟,并应细心工作,安分守法,不得懒惰滋事"。"该正副监工及各工匠等或不受节制,或不守规矩,或教习办事不力,或工作取巧草率,或打骂中国官匠,或滋事不法,本监督等随即撤令回国,所立合同作为废纸,不给两月辛工,下发路费"。本《合同规约》至"限期满工竣日销"。②
上述《船政章程》等项条文的制订,表明左宗棠设厂造船的构想已经有计划地着手实施,反映出左宗棠创办福州船政局所要达到的近期目标和长远目的,其特点有二:
首先,明文规定了船政局使用外国人监督和指导造船属于雇佣性质。作为正、副监督的日意格和德克碑是由左宗棠"责成"其"承办",他们是"荷蒙中国大宪饬委监督制造"。其他外国员匠由日意格、德克碑代船政局雇来,受到合同的约束。船政局雇佣日意格等39名员匠明确定下受雇期为5年,限满予以辞退。这种以合同的形式雇佣外国员匠指导造船的方法实力左宗棠的开创之举,而与福州船政局同一个时期创办的金陵机器局(1865年由李鸿章创办)、天津机器局(1867年由崇厚创办)分别以英人马格里和英人密妥士为监督,却根本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以致于马格里、密妥士在局中飞扬跋扈,自行其是,辞退他们也颇费周折。正是由于左宗棠在雇佣洋员洋匠的过程中先与立约,才使得船政局的筹建和早期经营能够比较顺利地进行,且船政局的大权一直牢牢掌握在中国人手中。日意格在致沈葆桢函中承认这一点,他说:"中国创造船政,派钦宪为总理大臣,盖总中国外国员匠而理之也。总理之下,设立监督,固有约束洋员匠督工教造之任,然而每事必请示于钦宪而后行,盖以钦宪膺船政之重责也"。①就连法国驻华公使伯洛内在致总理衙门的函中也声明,日意格等人在船政局的活动"均应随便中国做主,本大臣绝不过问"。②因此那种认为船政局长期被法国势力所把持的说法是缺乏根据的。其实,左宗棠在创办福州船政局的过程中,雇佣外国员匠也是不得已的事情,对此沈葆桢讲了一句剀切之言,他说:"当左宗棠之议立船政也,中国无一人曾身历其事者,不得不问之洋将。"③
其次,明确规定在5年期内不仅要造成大、小轮船16艘,而且更重要的是当5年限满时外国员匠须教会中国员匠能按图自造轮船和自行驾驶轮船,船政学堂"学成制造、驾驶之人,为将来水师将材所自出"。这表明左宗棠不但要把船政局建成国内第一个近代化的造船工厂,进而还要将它发展成为一个培养海军人才的基地。可见左宗棠在实现5年的近期目标时考虑更为周密的是达到自造、自驾轮船的长远目的。诚如左宗棠所说:兹局之设,所重在学造西洋机器以成轮船,俾中国得转相授受,为永远之利也,非如雇买轮船之徒取济一时可比。……窃谓海疆非此,兵不能强,民不能富。雇募仅济一时之需,自造实擅无穷之利也①如果轮船学造已成,夺彼所恃,彼将弭耳贴伏,不敢妄有恫喝矣。……夫习造轮船,非为造轮船也,欲尽其制造、驾驶之术耳;非徒求一二人能制造驾驶也,欲广其传,使中国才艺日进,制造、驾驶展转授受,传习无穷耳。
十月间,左宗棠布置"买用马尾山下民田二百余亩作为局厂地基",③为建厂开工做好准备。他还荐举"好善急公,熟习洋务"①的广东补用道叶文澜及参与议拟船政章程的侯补同知黄维煊入船局差遣。派五品军功贝锦泉亲自驾驶闽省新买一只取名"华福宝"的轮船"由上海展轮来闽"。"并令贝锦泉多募宁波少年,在船习练驾驶,庶将来成一轮船,即有驾驶一轮船之人,无须外雇。迨五年轮船成,局中船主之学亦成,人才固不可胜用也"。②他还认为对"士绅民商中可用之才,应由沈葆桢随时搜访,札调入局差遣"。③
这样,左宗棠自九月初六日接奉总督陕甘的谕令后,经过50多天的"赶紧筹商"和连日奔波,"至十一月初三日,轮船局务俱有眉目"。④于是,他在十一月初五日连续呈递了上述《恭报西征起程日期折》、《复陈业经交卸闽浙督篆情形片》、《详议创设船政章程购器募匠教习折》等有关船政局的8个折、片。十一月初十日(12月16日),他自福州西行。
清廷收到左宗棠的这些上奏后,在"上谕"中称:"此次创立船政,实为自强之计"。"自当坚定办理,方能有效。左宗棠所见远大,大臣谋国,理当如此"。"其所议优待局员酌定程限甚为周妥,均著照所请行"。"其余所议各条亦属妥协,并著照所议办理"。"左宗棠虽赴甘省,而船局乃系该督创立,一切仍当预闻"。此后"遇有船局事宜"的陈奏,"均著仍列左宗棠之名,以期始终其事"。①左宗棠得此高度评价,是当之无愧的!他"身虽西行,心犹东注"②的愿望也得到了清廷的认可。
同治五年十一月十七日(1866年12月23日),船政局的建设工程破土动工,标志着福州船政局的正式成立。③自此至同治十二年底左宗棠与日意格等订立的合同期满④,外国员匠被遣散,船政局培养的员工、学生已能担负轮船的自造工作,这7年可以划为福州船政局的早期经营阶段。对这一阶段的情况作些简要的叙述,可以进一步明晰左宗棠所议船政章程等条款的实施结果。
在建局工程方面,自同治五年冬开工后,先筑起船坞,然后在坞内滨江处依次建有船槽及铁厂、轮机厂、机器厂等厂房。船坞的东北面为船政局办公处所,附近设有外国员匠住房、船政学堂等。依山而上,建有中国员匠住房及护厂楚军营垒等。到同治七年底,船政局的基建任务基本完成,"计建造衙、廨、厂、坞、洋房等八十余所",局内设有铁厂、水缸厂、打铁厂、铸铁厂、合拢铁器厂、模厂、轮机厂、船厂、钟表厂、帆缆厂、火砖厂、舢板厂等16个分厂①,工人数目达到2500人,成为中国第一个大型近代造船局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