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左传·成公十一年》。
③《左传·昭公九年》。
④《左传·昭公十四年》。
⑤《诗·唐风·鸨羽》。
⑥《左传·昭公三年》。
⑦《诗·魏风·硕鼠》。
⑧《墨子·明鬼》。
收获已在逐渐增多。与此相反,由于农奴"不肯尽力于治公田",领主在公田上所获得的剥削利益却越来越少,但要领主在当时的情况下就取消公田,切断自己传统的剥削来源,显然又不可能。那么怎样才能增加领主的剥削收入呢?管仲相齐桓公,在齐国实施"相地而哀证"①、"案亩而税"②之制,可以说是基本上解决了这个问题。所谓的"相地而衰证"和"案亩而税",即是一种由领主按农奴所耕种的私田(包括私田之外开垦出来的土地)的土质好坏和面积大小来征收一定的实物的剥削方式,也即是一种实物地租的剥削方式。这样,领主既可以使农奴"服于公田农耕",获得一份公田上的劳役地租剥削收入,又可以在农奴的私田上征收一定的实物,获得一份实物地租的剥削收入;有了劳役地租和实物地租的两种剥削,领主的收入自然也就增加了。当然,这种两重剥削和当时齐国的政局还较稳定、农业生产还能得到正常发展的情况,也还是较能适应的。不然,齐国在当时又怎能富国强兵去争夺霸权呢?不过,随着实物地租的出现,井田制的必然崩溃,劳役地租必然要被实物地租所取代,领主经济必然要转变为地主经济,已是大势所趋了。实物地租在齐国的出现即已标志着齐国的领主经济在开始向地主经济转变。如果说管仲在当时有所谓"九合诸侯","一匡天下"①的功劳的话,那么,管仲在促进当时的领主经济向地主经济转变的过程中所起的先驱作用也是不应低估的。
继齐国的剥削方式发生变化之后,鲁宣公十五年(前594年),鲁国也颁布了"初税亩"的法令。所谓"初税亩",正如杜预②所说:"公田之法,十取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收其一。故哀公曰:'二,吾犹不足。'遂以为常,故曰初。"③这就是说,鲁国"税亩"之前行的是公田法(即"井田制"),是劳役地租的剥削方式。"税亩"之后,公田并没有取消,井田制也没有废除。这个"履亩而税"实是指除去公田之外,领主还要再对农奴所耕种的面积已扩大、产量已增加的私田,一律按其实际亩积来征取一定的实物税,实质上也即是一种实物地租的剥削方式。可见,鲁国"履亩而税"的"初税亩"和齐国的"相地而衰征"一样,都是一种除去公田上的劳役地租收入之外,还要在农奴的私田上征取一份实物地租的两重剥削。
除了地租形态已在相继发生变化外,各诸侯国的军赋制度也都在发生相应的变化。"初税亩"五年之后,鲁国即实施了"作丘甲"制。据《左传·成公元年》记载、鲁"作丘甲",是"为齐难故"。杜预庄说:"前年鲁乞师于楚,欲以伐齐,楚师不出,故惧而作丘甲。"可见,鲁的"作丘甲"完全是出于战争的需要,是为了扩大兵源。甲,即指甲兵──战士;"作丘甲",即以丘为单位征发一定数量的人去当兵。按周制"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①,每甸规定出"甲士三人,卒七十二人"②共七十五人计算,则每丘大约要出甲兵十八人左右。每丘既需出兵当然也还得承担相应的军赋负①《国语·齐语》。
②《管子·大国》。
①《论语·宪问》。
②杜预(222-284),西晋人。曾任镇南大将军,以军功封侯。撰有《春秋左氏传集解》等。③《春秋左传·宣公十五年》注。
①《周礼·小司徒》。
②《汉书·刑法志》。
担,即按周制每丘出的军赋应为"戎马一匹,牛三头"③。由此看来,所谓的"作丘甲"也就是"作丘赋",即以丘为单位征发军赋。然而,这种不断加重的税、赋负担,还是满足不了日趋衰落的领主贵族的剥削贪欲和当时的战争需要。公元前483年,鲁国所实施的"田赋"之制,又在原已"作丘赋"的基础上再增加了一倍的剥削。
随着春秋时代各国的地租形态和军赋制度的相继变革,井田制已无法适应当时的社会发展需要,已走到了它的尽头。
井田制的彻底崩溃已是迫在眉睫。
促使井田制走向崩溃的,除有上述种种因素之外,春秋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也是一个重要因素。西周的领主制封建经济,是建筑在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给自足的纯自然经济的基础之上的。春秋时期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已促进了农业、手工业、商业的分工,"士、农、工、商四民"已成为"国之柱石之民"①。西周以来的"处工就官府"①、"工商食官"③的官营工商业春秋时虽然还存在,但"百工居肆以成其事"④的独立手工业队伍已在日益壮大,新兴的商人势力更是不可低估。矫命犒秦师以解郑国之难的弦高是商人⑤;辅佐齐桓公取得霸权的管仲和鲍叔原先也是商人⑥;绛(晋都)的富商,已"金玉其车,文错其服,能行诸侯之贿"⑦;春秋未年越国的范蠢帮助越王勾践洗雪会稽之耻后,"乃乘扁舟,浮于江湖","十九年之中三致千金",成了名扬天下的陶朱公⑧;孔子的弟子子贡"废著鬻财(贱买贵卖)于曹、鲁之间","结驷连骑,束帛之市以聘享诸侯,所至,国君无不分庭与之抗礼"⑨。这些富商大贾不仅具有很高的货殖本领,而且在政治舞台上也很活跃。商人的势力已很强盛。除了这些富商大贾之外,"负任担荷,服牛招马,以周四方,以其所有,易其所无,市贱鬻贵,旦暮从事于此"①的中小商人更是不可计数。商业的发展促进了城市的繁荣,洛阳、临淄、定陶等城市都变成了当时人口众多、商业兴隆的通都大邑。由于"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②,"卖浆,小业也",也能获得千万之利③。于是,农村人口开始流向城市。"农工商交易之路通,而龟贝金钱刀布之市兴焉"④。随着商业的发展,买卖的盛行,金钱刀布等金属货币的使用流通也逐渐广泛起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自由买卖的现象开始出现。商人们"以末(商)致财,用本(农)守之"⑤,向领主或农民购买土地,自然而然地转化成为不同于世袭领主的新兴的地主了。还有一股有财力购买土地的新兴力量,就是因立有军功而得到赏赐提升做官的庶人(庶人原来的身份是农奴,前已阐明,兹不再述)。春秋时频繁的战争,既使无数从征入伍的庶人背井离乡,死于非命,但也给一小部分侥幸生存。立有军功的庶人提供了一个改③《汉书·刑法志》。
①《管子·小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