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他还提出:"古井田法虽难实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①〈三〉"去奴婢,除专杀之威"。②这里的所谓"去"奴婢,即减少意,不是禁绝。"除专杀",意即禁止主人随意擅杀奴隶。
① 《汉书·食货志》。
① 《汉书·食货志》。
② 《汉书·董仲舒传》。
① 《汉书·食货志》。
② 《汉书·食货志》。
〈四〉制"度制",调均贫富。董仲舒在《度制》篇中说:"孔子曰:不患贫而患不均。故有所积重,则有所空虚矣。大富则骄,大贫则忧。忧则为盗,骄则为暴,此众人之情也。圣者则于众人之情,见乱之所从生。故其制人道而差上下也。使富者足以示贵而不至于骄,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以此为度,而调均之。"这就是董仲舒的调均贫富的建议。
〈五〉禁官吏经营工商业与民"争利","监铁皆归于民"③。董仲舒在给武帝所上《天人策》中就提出:"夫天亦有所分予,予之齿者去其角,傅其翼者两其足,是所受大者不得取小也。古之所予禄者,不食于力,不动于未,是以受大者不得取小,与天同意者也。??故受禄之家,食禄而已,不与民争业,然后利可均布,而民可家足。此上天之理,而亦大古之道,天子之所宜法以为制,大夫之所当循以为行也。"在《度制》篇他又作了进一步论述:"孔子曰:君子不尽利以遗民。??故君子仕则不稼,田则不渔,食则不力珍,大夫不坐羊,士不坐犬。??天不重与,有角不得有上齿。故已有大者不得有小者,天数也。夫已有大者又兼小者,天不能足之,况人乎?故明圣者象天所为为制度,使诸有大奉禄亦皆不得兼小利与民争利业,乃天理也。"这就是说,在董仲舒看来,使利益"均布",这是"天理",因而有大者不得兼小,食禄者不得再经营工商业与民争利。正是据此,他提出了"盐铁皆归于民"的主张。为此他还举了公仪子相鲁的例子:公仪子回到家里,见妻子在织帛,便"怒而出其妻","温而拔其葵",并说:"吾已食禄,又夺园夫、红女利乎?"据此董仲舒说:"古之贤人君子在列位者皆如是"。①上述就是董仲舒所提出在政治、经济方面的改革措施。这些措施在他在世之时,由于种种原因大多未能实现,但是在他过世之后,随着上述社会问题的日益加剧,终至哀帝时下诏,作出了限田和去奴婢的决定:"诸侯王、列侯、公主、吏二千石及豪富民多畜奴婢,田宅无限,与民争利,百姓失职,重困不足",因此"议列有司条奏诸侯王、列侯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及公主名田县道,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无得过三十顷,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两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年六十以上、十岁以下下在数中,贾人皆不得名田为吏。犯者以律论,诸名田、畜奴婢过品皆没入县官。"②这些限定显然是相当宽的,但比之无限之时许多官僚、富豪拥有良田几百顷、僮奴几千人,还是低多了。因而限田、去奴婢以及均利,对人民还是有利的。③ 《汉书·食货志》。
① 《汉书·董仲舒传》。
② 《汉书·哀帝纪》。
(二)省刑罚,本其事,原心论罪
这是董仲舒德主刑辅王道论的另一面,即在政法方面提出的改革主张。
前面已经指出,董仲舒的《天人策》总结亡秦的教训,主要在于秦朝不是如三代圣王治天下那样注重仁德,然后辅以刑法,而是相反,师申商之法,行韩非之说,专任刑法,重用酷吏,以至造成赋敛无度,竭民财力,百姓散亡,群盗并起,虽刑者甚重,却好邪不得息,最后被人民起来所推翻。汉兴之后,刘邦吸取了这一教训,在指导思想上不再按唯一法术,而是崇尚黄老。因此高祖初入关,即本着"蠲削烦苛"的精神,"约法三章"。但是,由于当时四夷未附,国内兵革未息,三章之法则"不足以御好",于是肖何"捃摭秦法",择其宜者作汉律九章。这样便在许多方面因袭了秦法。例如,包括素有轻刑之名的汉文帝,其"内实杀人"①,"斩右止者又当死,斩左止者答五百,当劓者答三百,率多死。"②及至武帝即位,又一再增补刑法,律令竟达"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③,足见刑罚日益烦苛,至"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得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驶,或罪同而论异。好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④据此,董仲舒指出当时的统治者,一方面在经济上沉重盘剥农民,另一方面又"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妄加",所以"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储衣半道,断狱岁以千万数"⑤。故此董仲舒在其所上《天人策》中亦说,汉立以来不重德教,"亡以化民,民以故弃行谊而死财利,是以犯法而罪多,一岁之狱,以万千数"。
董仲舒显然是在总结了汉兴以来未能一改亡秦专任刑法而废王道的经验教训,一则力倡王道,提出了德主刑辅的思想,再则提出了上述诸种经济方面的改革措施,与此同时在政法方面提出了减省刑罚的改革主张。工道论中他提出的"务德不务刑",威德并用,德治为主,刑狱为辅,即是减省刑罚的重要内容,这一点在此就不再重复。这里着重要说的是他为了反对严刑峻法,而提出的听狱必"本其事而原其志"的"原心论罪"主张。
董仲舒的这一主张主要是在《精华》篇提出的,他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这是说,听狱断案,要以犯罪的事实力依据,以此来迫寻犯罪者的心理动机。只要有犯罪动机,不待其犯罪已遂,就要给以惩处;特别是对于首犯,要从重惩处;而志正者,即无犯罪动机,那么即使犯了罪,也要从轻处罚。为此他还举了四个例子:"是故逢丑父当斫,而辕涛涂不宜执;鲁季子追庆父,而吴季子释阖庐。此四者罪同异论,其本殊也。俱欺三军,或死或不死;俱弑君,或诛或不诛。所讼折狱,可无审邪?"①这四个例子,前两者都是欺骗三军,后两者则都是弑君,但董仲舒通过原其志,而得出了"罪同异论"的断狱结论。这四个例子是这样的:① 《汉书·刑法志》。
② 《汉书·刑法志》。
③ 《汉书·刑法志》。
④ 《汉书·刑法志》。
⑤ 《汉书·食货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