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论结,本件上诉为有理由。依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七十四条第一项、第四百七十五条
第一项判决如主文。
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法官显然相信:使人当王八,尚不算侵害“名誉权”,因为名誉权是人格权的
一种,夫妻之人格,各归各的,“妻与人通奸,不能谓其相奸人系侵害夫之名誉”。这一判
例,显示了法律比社会观念进步的一个面,倒是颇为有趣的。
综合上面的种种讨论,我们清楚地看到王八每况愈下的种种方面,最后在法律上,甚至
当了王八,也不过乃尔,这对卫道之士说来,真要大发思古之幽情了。因在古代,不但法律
上要保护王八,并且保护得连王八都要挨揍,唐朝法律虽然对“奸夫淫妇”判两年(赎铜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