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乌龟王八的流变,这样解释,显然跟事实与情理都扣不上,自是附会无疑。
对中国人说来,对当了王八的恐惧、厌恶与不甘,可算别具一格。这种恐惧、厌恶、不
甘,流传下来,已经到了离奇的程度(在这一方面,好像只有意大利人有几分神似)。在法
律上,自己太太与人通奸,“奸夫淫妇”犯的只是告诉乃论的相奸罪,但却有人在恐惧、厌
恶与不甘之余,却提出妨害名誉之诉,因为他认为他当了王八,而高等法院法官竟也有跟着
乱判的。试看一则台湾最高法院法官的驳回理由,就可领教了:
最高法院民事判决一九六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八号
上诉人 郑祖瑾 住高雄市左营成功路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