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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部门应有专人管理,营业情形应记入规定之簿内并当日呈管理员核阅。

四、每次四十分内,宿夜每次八小时(二十三一七)。

五、每次官长不超过十六元,士兵十元,不退票(外岛有加减),夜宿五十元,其他价

格比照市价六一八折。

六、凡愿至特约茶室娱乐之官兵,办理单位应事先就所属单位排定人数与时间,并可能

(予〕以交通工具与时间之便利,以免形成平时清淡,例假拥挤现象。

七、侍应生接待时间每月以二十四天每天以六次(为度〕。

八、健康检查证挂于明显处以便查考。

九、有眷在台、有性病者不接待(不含士兵)。这规则是一九五七年三月一日订出的,

言明“奉国防部二月十三日(46)昂是字第0四三二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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