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找谁啊?
一九八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台中高分院开庭,证人鞠金蕾上校、孟启正也到庭了。在作
证时,孟启正公然表明身份,伪证说他是“台中市政府文化小组官员,本案由台中市政府主
办、由中部警备总司令部协办……”不料孟启正语犹未了,台中市政府的职员和律师就插播
进来,一再声明:“孟启正并非台中市政府职员,他是中部警备司令部政二科的人。”我听
了,立刻向庭上表明:“这里面涉及伪证或不当提示证人的问题,务请书记官详细记明笔
录。”孟启正作证这一幕,使我目击了一场衙门现形记,我真忍不住好笑。乱查扣书,闹出
乌龙事件,两个衙门竟发生当庭互赖、当庭大对决、争先卸责的笑剧,发生互不承认孟启正
的妙事,如此荒唐,真是。‘官场现形记”都找不到的好材料了。
这个案子所以能被我逮到,关键在于即使按照当时违宪的查禁政令“台湾地区戒严时期
出版物管制办法,,第八条也只规定“出版物有本办法第二条或第三条之情事者,对其出版
发行人应依有关法令予以处分,并扣押其出版物。”明定扣押对象是“其出版发行人”,但
张桂贞只是一位雅好收藏禁书的老人太,人既非“出版发行入”、注所亦非“出版发行人”
注所,怎能查扣她的书?我争执的焦点是:按照“出版法”第三于九条,只禁止“出售
及散布”,并未禁止。“持有”。戒严时期,人民持有“禁书”情况,其实一如持有“黄
金”、“美钞”,只能“持有”,不能流通买卖,但单纯之“持有,,并不犯法。本案对住
宅破门而入,抢走“禁书”以去,其行为”在模式上与破门而入,抢走“黄金”、“美钞”
以去并无二致。所以台中市政府要赔张桂贞才成。
虽然犯罪事实已明确如此,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翁其荣、徐元庆、陈成泉仍旧官
官相护,违背法令,判台中市政府胜诉。最妙的,在判决书里,居然弄错法律位阶,把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