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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中医师不应参加


检核省议会促立法院废弃原法变通规定

  〔本报雾岭七日电〕省议会第六次临时大会,七日通过民政审查委员会所提临时动议
案,请立法院在审议“修正医师法草案”时,对该条文中第三条第三款予以废弃,以符立法
体制。
  提案中说:此项条文第三条:“一医师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亦得应医师检核。”第三
款:“曾执行中医师业务五年以上卓著声望者。”查修正医师法草案中,已增订第二十,
‘条条文,系对不合法和不合格之医师(即密医)订有严格刑罚,加强取缔之明文,已充分
表明政府对无照密医严厉制裁和革除积弊的决心,如原法第三条第三款予以保留,即无异政
府又对不合格之中医师承认其执行业务。是以在同一立法之条文中,不应有此矛盾,以维法
制。
  我这篇《修改“医师法”与废止中医》原登在《文星》第六十一号(一九六二年十一月
一日台北出版),同朗有吴基福先生的《透视台湾界的“大杂院”——兼谈修改医师法问
题》。(一九六三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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