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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经与权之所以并不互相否定,在董仲舒那里,还有更深的理由,这就是他所说:"夫权虽反经,亦必在可以然之域。不在可以然之域,故虽死亡,终弗为也。公子目夷是也。"②这就是说,权虽与经不同,但又是在经所许可的范围之内。这里他举了一个公子目夷的故事。宋襄公为了当霸主,约盟赴孟,不听劝告,反被楚王所虏。目夷为了救宋襄公,也为了拯救宋国,于是自立为王,并立即告知楚王。楚王本来欲胁襄王以取宋,现在宋既已立新君,看看无计可施,便放归了宋襄王,事后,目夷又让位于宋襄王。这个故事是说,按照当时的常礼,目夷本不该自立为国君,只因有约盟之变,乃立之。这种变礼就在可以然之域。若不是如此通权达变,不但宋襄公不能保住性命,就是宋国也要为楚所破,反之,有了变化,既使宋襄公得以获释,又保住了宋国,使之安然无恙,最后目夷又让位于宋襄公,这种权变显然正是当时的封建社会的经礼所许可的。
  不过,有一点值得提出来研究的是,有人认为不能把权释为变,原因是董仲舒曾明确讲过:"用权于变,则失中之宜。"①我认为,这显然是没有搞清董仲舒在这句话中的"权"与前面所说同经相对之"权"的涵义不同所致。① 《春秋繁露·王道通三》。
  ② 《春秋繁露·竹林》。
  ① 《春秋繁露·玉英》。这段活的开头几句,就我所见版本都是这样断句的:"为如安性平心者,经礼也;至有于性,虽不安于心,虽下平于道,无以易之,此变礼也。"我以为这样断句,与开头所说"安性平心"不对仗,不好解,故我重新点过。
  ② 《春秋繁露·玉英》。
  ① 《春秋繁露·深察名号》。
  其实,中国汉字中的"权"字是多义的,除了我们所说"权变"一义外,还有权衡、权柄、权谋等义。《深察名号》中所用之权,只能作"权柄"、"权力"解,它同前面与经相对之"权"确实不同。因为这里是在深察"君号之大意"时以"权"来解君号的。他说:"君者元也,君者原也,君者权也,君者温也,君者群也。"然后他才讲了"用权于变,失中之宜"的话。可见,这里是把权作为君的一种涵义、属性而提出来的,是说国君是执掌绝对权柄、有无限权力者。在这种意义下,当然不能用权于变,否则,那就意味着授柄于人。但也不应以这里的不能"用权于变",来否定天道阴阳的运行以及人道之中有经、有权的说法。把董仲舒著作中的两种"权"概念对立起来,用其中的一个来否定另一个,这显然是不适当的。
  总之,董仲舒对天道、人道中的常与变、经与权的论述,虽然主要是用来说明封建社会的经礼与变礼的,特别是他把变礼限制在经礼的可以然之域,尚未达到必然性通过偶然性为自己开辟道路的高度。但是应当肯定,正是他在中国哲学史上首次对经与权的范畴作了详细的论述,用以表述运动变化的必然性与偶然性,一方面肯定了变化的规律性,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也承认了"不常之变",对于确定和加深这一对范畴的意义,无疑作出了重大贡献。

 
三、"合""偶"形态的对立统一思想
  董仲舒在发展观上最大的贡献,就是他提出了"百物皆有合偶"的对立统一思想。
  中国古代历来就有对立统一思想的传统,不过,这一思想经历了各种形态的演变。在先秦,最早是以实例形式出现的。如老子、孙武子、庄子等,在他们那里,尚没有能够抽象出一具有广泛性概括力的范畴,用以表示对立面统一的思想。此后,到先秦末期的《易传》,才形成了阴阳形态的对立统一思想,它把阴阳的矛盾看作是贯穿宇宙万物和推动其运动变化的动力或根据,但是,严格说来,阴阳矛盾仍然是一具体的矛盾。只有到了汉代,董仲舒提出的"百物皆有合偶"①的思想,才第一次以概念的形式,表述出了对立面统一的思想,因此,这可以说是比实例形式和阴阳形态的辩证法更高形态的辩证法思想。如董仲舒说:百物皆有合偶。偶之、合之,仇之、匹之,善凡物必有合,合必有上,必有下,必有左,必有右,必有前,必有后,必有表,必有里;有美必有恶,有顺必有逆,有喜必有怒,有寒必有暑,有昼必有夜,此皆其合也。①天地之气,合而为一,分为阴阳,判为四时,列为五行。这里所揭示的,显然即是万物都是对立面的统一,按照他的说法就是"凡物必有合","百物皆有合偶"。这里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是说万物自身都是对立面的统一,所谓"百物必有合偶"、"天地之气,合而为一",都是说的这个意思;另一方面则是说,"凡物必有合",有上必有下,有左必有右,有前必有后,有表必有里,有善必有恶,有顺必有逆,有喜必有怒,等等。这些显然都是说的对立面的统一,并且在先秦时期就已都有了,只是尚未作出"凡物必有合"和"百物皆有合偶"的概括。董仲舒用此把它们概括起来,这是他的一大贡献,也是向着到明清之际才提出的"合二而一"的思想迈出的第一步。
  对于董仲舒的上述思想,有人认为是只讲合,不讲分,因此将其断定为形而上学。我以为此种责难是很难成立的。首先,说董仲舒只讲合,不讲分,这并不符合实际。因为从上面的引文即可看到,董仲舒明明说:"天地之气,合而为一,分为阴阳,判为四时,列为五行",其中之分、判、列,显然都包含有分的涵义,它所揭示的正是事物自身的矛盾性或对立面的统一,它是合中有分,分中有合,怎能说是只讲合不讲分呢?其次,再从辩证法的内容看,在一些人看来,似乎只有讲分才是辩证法,而讲合便是形而上学,其实这是对辩证法的误解,并不是真正的辩证法。真正的辩证法认为,客观事物本来就是有分有合、分合的统一,分与合都是辩证法的环节,既没有光合不分的事物,也没有光分不合的事物。因此,只讲分不讲合同只讲合不讲分一样,都是片面的、形而上学的。董仲舒的"百物皆有合偶"显然不是这样的形而上学。
  董仲舒"百物皆有合偶"的思想,主要表现于阴阳矛盾。如他说:物莫无合,而合各有阴阳,阳兼于阴,阴兼于阳??。①天道之常,一阴一阳。天之道,终而复始。故北方者,天之所终始也,阴阳之所合别也。③① 《春秋繁露·楚庄王》。
  ① 《春秋繁露·基义》。
  ② 《春秋繁露·五行相生》。
  ① 《春秋繁露·基义》。
  天有阴阳,人亦有阴阳。④天地之阴阳当男女,人之男女当阴阳,阴阳亦可谓男女,男女亦可谓阴阳。⑤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与诸阴阳之道。君为阳, 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由上述引文可以看出,董仲舒实际上是把阴阳的合偶看作是贯穿天道和人道的根本矛盾,正是由阴阳的合偶,推动了天道、人道的发展和变化。所谓"天道之常,一阴一阳","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与诸阴阳之道",就正说明了阴阳之道的普遍性。
  由此也可以看出,董仲舒所讲的"合偶",绝不是形而上学的、机械的、外在的结合。他所说的天道和人道,都是由阴阳两个矛盾的方面组成的,是阴阳合偶的统一体。因此,他所说的"合"或"一",都是阴阳矛盾的对立统一,因而是符合辩证法的。一方面,合偶的两个方面是对立的,如上与下、前与后、左与右、表与里、美与恶、顺与逆、阳与阴,等等,其中,任何一方,都与另一方直接对立;另一方面,合偶两个方面,作为对立的两种势力或实体,又互相依赖,互相结合,互相包含,互相渗透,互相转化。这也就是董仲舒所说"偶之、合之、仇之、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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